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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女進哺乳室性侵 惡狼判三年半
陳在外商銀行工作,二○一八年二月參加基金會主辦的未來領袖培育計畫而認識被害人,兩人透過電子郵件聯繫活動事項;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陳到台北市某高級酒店參加美國路易斯安那州與台灣產業合作暨商機說明會,見女職員在場招待,活動開始前提議和她到會場外聊天。
女職員表明活動將開始要和同事會合,兩人一同走回會場途經飯店一樓哺乳室時,陳佯稱「哺乳室設計怪怪的」,要女職員一起進去看看,女職員走入哺乳室,陳立即關門反鎖,抱住女職員強吻、猥褻,並脫下褲子要求女職員手淫。
女職員一再拒絕,陳自慰再強壓女職員蹲下,女職員因身材劣勢、對方是老闆貴賓,被迫順從讓陳得逞,事後向同事訴苦,報警處理。
陳否認犯行,供稱是兩情相悅,過程自然,女方也很主動,沒有違反女方意願;女職員則說,被性侵害時沒反抗,是因為陳是老闆客戶,政商關係好,「我怕得罪他」。
法院認為,陳為滿足一己私慾,將第一次見面未久女職員帶至哺乳室性侵,且利用女方身在密閉狹小空間內,難以兼顧自身安全,也無法強力抗拒情況下性侵,犯後稱女方主動獻身,難認有悔改之意,一、二審皆判刑三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陳的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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