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宵夜性侵女網友 辯「是她穿睡衣開門主動獻身」重判4年
賴姓男子網交女臉友,藉口幫女臉友外送宵夜、藥物登堂入室性侵。法院審理,賴辯稱雙方合意性交,一會兒稱被害人是酒店小姐,一會兒稱她是舊識,台北地院採被害人供證,依強制性交罪判賴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與被害人初識數日即對她強制性交,犯後稱「她於深夜穿著睡衣讓我進入租屋處並主動獻身」,無悔改之心,依法重判。
2020年7月20日賴經由臉書認識被害人,互以LINE聯繫,同日晚間,賴得知對方身體不適,以幫忙購買宵夜、藥物探知她的住處,接近午夜抵達被害人租屋處,後表明想要留宿,但被拒絕。
檢方指控,賴不顧女方反對,伸手撫摸對方的身體,再將對方壓倒在床上,被害人想奪門而出,賴憑藉體型優勢將她拉回性侵得逞,賴離去後,被害人向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報案,檢方起訴賴。
賴辯稱,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已經和她確認關係」,他在調情撫摸時,對方全無拒絕。
被害人稱,案發當天因感冒在家休養,賴說要拿藥給她吃,服藥後,她請賴離開,賴就「發瘋似的一直摸我」,還將手伸進衣服內摸,她用手推阻賴,但掙扎太久全身無力,被賴得逞。
陳姓女證人說,她案發後與被害人通過電話,建議被害人報警處理,被害人現在情緒很悲觀。
法官勘驗案發後賴與被害人的LINE對話紀錄認為,賴性侵後被要求離去,被害人還質問賴,如果2人合意性交,何以賴未於第一時間提出反駁?反而是道歉?證明賴已違反被害人意願。
對話記錄顯示,被害人案發後傳訊給賴問「你去哪了」,賴據以稱雙方友好,但女證人說,是她教被害人「留一點證據」,法官證據解讀認為,「你去哪了」這句話不是被害人出於濃情蜜意去關心賴,作不利於賴的認定。
法官審理認為,被害人身高157公分、體重50公斤,賴身高170公分,2人體型、體能懸殊,犯罪現場只有8坪,不能以被害人身上沒有傷痕、未呼救,就認定她與賴合意性交,賴成立犯罪。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