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人妻稱有性自主權 法院打臉:不和她性交有何損害
台中周姓男子和人妻外遇互傳「我愛你」,還說「想要那個,哥來幫你」,對方老公見妻子出軌精神痛苦不堪向周求償100萬元,但周主張他有言論自由、性自主權;法院質疑,國內女性成千上萬,周無法證明若不和該人妻性交會有何損害,反觀應保護人夫婚姻權,判周應賠20萬,可上訴。
人夫主張,他老婆去年9月回南投娘家一周,回來見她手機突然上鎖,質問後對方才坦承外遇,表示有和周男一起到汽車旅館性交,彼此還互傳曖昧LINE對話,認為周嚴重侵害他配偶權,提告向周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周抗辯稱,他不記得曾和人妻性交,雖有傳「想要那個,哥來幫你哈哈」、「我也愛你」等語,但所謂「那個」只是表達想要的話可以找他聊天,而「我也愛你」是指要當人妻的靠山,否認自己是第三者,還說2人僅有純聊天,更反控人夫偷情、打老婆並情緒勒索。
人妻則說,之前和周男是普通朋友,後來是約見面要還他錢,周本來說要載她回家卻帶去汽車旅館,期間自己一直拒絕,也認為有點被迫發生性行為,但仍在汽旅一起泡澡。
法院勘驗雙方LINE對話,發現周男除鼓勵人妻離婚,並互傳「我愛你」、擁抱貼圖,且周也說「想要那個,哥來幫妳哈哈」,也是指性行為,認定2人確實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份際。
法院認為,周男雖主張言論自由、性自主權應受保障,但衡量人夫才新婚1年半,有1個小孩,夫妻相處、養小孩都仍在努力磨合,周身為智識正常、工作穩定男子,其調情、曖昧或可性交對象,就算僅限國內女性,也可成千上萬計算。
而且周並無法舉證,若限制他不和人妻調情、性交,其權利會有受到如何侵害;法院反觀人夫的家庭、婚姻權顯然較周男的言論自由、性自主權較應受保障,判處周男應給付人夫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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