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裝酒店經紀騙少女「試車」 還稱:要讓我覺得滿意
桃園曾姓男子假冒自己是酒店經紀,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名17歲女佯稱可介紹她坐檯陪酒、性交易工作,但必須先讓他「試車」,覺得滿意後才會幫引薦,對方上當和曾發生關係,事後聯絡不上人才知受騙,法院以曾男敗壞社會風氣、危害少女身心,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判他1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男2019年9月向少女佯稱可幫她介紹坐檯陪酒、性交易等工作,但必須要讓他先行「試車」,對方不疑有他答應,曾就騎機車載她到附近的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未料結束後曾竟藉故離去,少女遲遲聯絡不上人、工作也沒著落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時,曾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本來沒有說介紹工作,少女就同意要和他發生關係,但之後又改口稱,少女當天表示自己月事來,但2人還是有一起去汽車旅館,自己已經不清楚當天有沒有跟她性交等語。
但法院認為,曾男在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時都坦承有和少女性交,也和對方證詞相符,之後雖然又翻供以少女生理期,自己不確定有沒有和她性交等語,但先前都一概未曾提及,不予採信。
另曾在警詢時供稱,和少女聊天得知她沒工作,就告知可介紹她坐檯陪酒、做S(性交易),但必須先約出來和他發生關係,「要我覺得滿意才可以介紹」;在檢方偵訊時則說,自己沒有在做經紀或馬夫,只是想藉由這種說法騙她。
法院比對少女歷次證詞,認為她確實是為了尋求坐檯陪酒工作機會,才會答應曾男提議「試車」並一同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法院指出,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所謂「對價」應不限於金錢或財物,而包含其他利益,本件曾男以和少女性交後就會提供工作機會,符合所謂對價,但實際沒從事經紀或馬夫,事成後又藉故離去,可見是施以詐術致少女限於錯誤。
法院審酌,曾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施用詐術和她性交,敗壞社會風氣、危害少女身心,審理時又否認、沒有和解,依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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