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妻和小王車遊他「趴蓋」10.9里後摔死 駕駛判比小王重
張姓女子和謝姓丈夫感情生變,外遇潘男並同居,前年2月2日深夜謝男欲將妻子帶回家過年,目睹妻子和潘坐在蔡男駕駛的轎車內,索性趴在引擎蓋上阻擋車輛離去。蔡開了10.9公里,一路試圖用蛇行、甩車的方式擺脫謝,謝因體力不支,慘遭摔死。一、二審依殺人罪判潘、蔡各13年、13年2月徒刑;蔡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潘男、蔡男坦承當時謝的確是趴在擋風玻璃、引擎蓋上,而車子也持續往前開,但否認有殺人犯意。潘男說,因怕被謝修理,不想出事、連累蔡姓友人或張女,才叫蔡把車開走。
蔡則辯稱,當時有3輛車開過來,且謝姓男子跳上他車子引擎蓋時,他當時手無寸鐵,覺得害怕,想著要逃跑,只能繼續行駛以保自身安全。
蔡說,潘叫他「快點把車開走」,但因謝遮蔽他的視線,潘男便替他看路,他起步時方向盤稍微晃動、後來煞車,只是想讓謝下車,過程中只是「正常高速行駛」。
檢方認為謝當時俯趴在蔡的汽車引擎蓋上,頭部未配載安全帽等任何防護措施,蔡明知高速行駛長達數分鐘拋甩開車下,謝可能無法久撐、重心不穩摔落地面,卻仍加速狂飆,分別依殺人、教唆殺人罪嫌起訴蔡、潘;張女因曾出言要求蔡停車,無證據顯示她有教唆加速行駛,處分不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潘男、蔡男與謝姓死者互不相識,因認為謝要尋仇,在對方沒有任何武器的情況下,用飆車、急煞、蛇行方式讓謝在車行10.9公里後摔死,審酌謝先用強暴方式妨害潘、蔡行動自由,但認定他們防衛過當。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同一審見解,駁回潘、蔡上訴。
蔡仍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定讞。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