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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山秘境拍裸照被慾望沖昏頭 他想「走後門」嚇壞少年
19歲吳姓大學生認識高中少年A男,兩人去年6月17日中午約好翹課,跑到柴山「秘境沙灘」踏浪,兩人不僅合拍裸照,吳男還企圖進一步發生關係,因A男大力反抗而未得逞;A男受到驚嚇後回到學校求助輔導老師,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性侵未遂罪、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合併判2年,但考量他與少年和解,緩刑5年,要進行240小時勞務及參加2場法治教育。
判決指出,吳男在網路結識A男,兩人約好到柴山的秘境沙灘,到場後吳男見四下無人,邀約A男合照,還要求A男把內褲脫掉「全裸」;由於附近沒人,A男擔心不順從吳男需求會遭到不利,配合走到海中,全裸合照留念。
只是兩人上岸後,吳男還不滿足,想進一步與A男發生關係,趁機會「走後門」被A男大聲拒絕,兩人結束這場午後約會後,A男迅速穿上衣服逃離這片海域。
回到學校後,回想海灘的經過,向輔導老師求助「報警家長會知道嗎?」「原本只是約來海邊拍照,後來開始對我做一些有的沒的,我也一直反抗」。經過好友、輔導老師勸說,A男決定鼓起勇氣報警。
吳男到案後辯稱,他是向A男說來拍照,雖然很猶豫答應,但他也有說好,後來追問可不可以發生性行為,他也有勉強說可以。
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根據吳男在偵查時的說法,發現他曾供述當時已知道A男不開心,因為A男態度猶豫,沒有正面答覆,他又被慾望沖昏頭,才會繼續做;因前後供述不依,因此不採信吳男說法。
法官根據A男的驗傷報告,內褲驗出吳男的DNA,因此認定吳男曾企圖性侵A男,加上兩人裸照未刪,還留在吳男手機裡,因此依引誘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性侵未遂罪判吳男有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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