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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唱誘騙前女友開房間 她慘遭拖出廁所扯內褲性侵
桃園1名男子趁著和前女到KTV夜唱,隔天一早叫車送她回家,實際卻載到汽車旅館開房間,還痛打她頭臉、強行從廁所拖出來硬上,他犯後坦承、達成和解向法院求減刑;但法院認為,男子侵害人性尊嚴、性自主權,顯無情堪憫恕情狀,不予減刑,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去年5月10日清晨6點多唱完歌,和前女友一起搭計程車要送她回家,卻命司機開到附近的汽車旅館投宿,還開房間逼對方一起休息,女子不從更慘遭打傷臉部,後來躲進廁所打電話向家人求救時,還被男子強拖出來。
男子變本加厲,利用身形優勢把前女友壓制在床上,更強行脫去她內褲、衣物,不顧她奮力抵抗尖叫大喊不要,最終仍硬上得逞。
男子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也有汽車旅館門口監視器畫面佐證,女子也提出相關驗傷、對話內容;男子的辯護人則主張,他犯後坦承也獲得女子原諒,希望法院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但法院認為,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是屬於對被害人之人性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最嚴重的侵害,審酌男子為滿足自己性慾,將女子誘騙到旅館,不顧她反對壓制在床上硬上,其行徑惡劣,對於法益之破壞性未有消滅,顯無可憫恕之情狀。
法院指出,男子雖和前女友和解獲得原諒,但該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據立法目的、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不可回復性以及犯罪情狀等,認為不宜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審酌他侵害女子造成終身難抹滅陰影,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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