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公斤穿馬甲內衣」看不出她芳齡13 性侵判無罪
詹姓男子與13歲少女發生性關係,被訴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詹說,少女樣貌成熟,看不出年紀,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少女體型「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的客觀事實,認定詹確實無法辨別,判詹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詹2019年5月透過臉書認識少女,同月30日凌晨,少女自台中市離家出走獨自一人北上,詹知道她是國中生,卻約她到新北市新店區住處,以手撫摸及親她的胸部,再與她性交,犯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
法院審理,詹承認與少女性交,但否認犯行。詹稱,少女沒說她幾歲,還說她已沒有在讀書,少女穿著很成熟,當時不知道她未成年。
詹的辯護人說,詹主觀上無法預見少女未成年,案卷內也無證據顯示詹可以預見對方成年,應判詹無罪。
法官調查,少女證稱沒有告訴詹自己的歲數,少女還稱沒有和詹聊到工作、學業、年紀、就讀的學校;少女稱,臉書上生日為「2000年8月21日」,「2000年」是別人的生年,「8月21日」才是她生日的月、日。
法官調查,少女案發時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當天穿著黑短T、短牛仔褲,並穿馬甲內衣,有報案後警方扣案的少女衣物照片為證。
法官調查,被害少女的身高與體型,並無明顯過於瘦小而使人一望就知屬於國中小學齡的兒童,此外,少女穿著學齡少女比較不會穿的馬甲內衣,又跨縣市移動後留宿在外縣市,如果她不親口說,別人難以判斷她的年紀。
法官認為,詹稱案發時不知少女才13歲,詹從少女外貌、談吐、舉措誤認她已經成年了的說法,並非全然無稽,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應為有利詹的認定。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詹姓男子有不確定的犯罪故意,應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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