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遭性侵託友人與狼談和解 沒想到友人收了對方的錢
女子小蘋(化名)酒後遭陳男性侵得逞,清醒後發現陳男全身光溜溜躺在她房間,委由雙方共同友人小威(化名)私下與陳男商討和解,未料小威收了陳男2萬,與對方勾串掩飾陳的犯行,經被害人小蘋提告,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將陳男判刑3年3月。
證人小威向小蘋坦承「當初我被錢給迷惑了,他有給2萬,但是被我拿去投資了,他還有一半沒給我,我覺得不用在繼續騙下去了,我知道我錯的很離譜,跟妳說聲抱歉」。
合議庭審酌,陳男見小蘋因酒醉喪失意識,即為逞私欲,乘機對小蘋性交行為,侵害她的性自主決定權,所為顯有不該;陳男否認犯行,並於事後為求脫罪而與證人小威勾串以掩飾犯行,造成被害人小蘋2度受傷,予以判刑,以示懲戒。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8年11月8日凌晨,受不知情友人小威之託,接送女子小蘋回她的住處,陳與小蘋一同進入她住處,雙方在該處飲酒後,陳見她已因酒醉毫無意識,認有機可乘,性侵她得逞。
至當日中午,小蘋醒來後發現她全身脫光光躺在客廳,陳亦全身脫光光躺在小蘋房間內,驚覺有異,其後,經質問陳,陳承認對她性交,始確認遭陳性侵,但因委由小威私下與陳商談和解,小威未能誠實告知私下和解情形,陳也置之不理,始報警處理。
陳否認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當日與小蘋一同飲酒後,我有點醉意,就去她房間睡覺,並未於酒醉時發生性交行為,到了下午雙方都清醒了,才合意性交1次,並開始交往,隔日凌晨,證人小威買東西來給我們吃,之後,我住在小蘋家約1星期,就與她分手,並搬回家住」。
陳的辯護律師稱小威也證稱「小蘋於事發時曾與陳交往同住,是小蘋應係因與陳合意性交而交往後,不願家人知悉該性交交往情事,其後,又因不甘與陳分手,陳未給付3萬6000元的分手費,才提告性侵,如係性侵,其豈會容許陳繼續留住該處?」。
法官以被害人小蘋指證證人小威事實上係藉其遭性侵情事而與陳勾串並自陳取得2萬元利益,作為掩飾性侵賠償情事之代價等情一致,認定陳男所述及辯護律師所辯不可採,陳男乘機性交犯行足以認定,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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