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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交往13歲小女友 使她懷孕、流產挨告
李姓男子交往13歲少女,明知女友未成年卻多次發生性行為,甚至沒做防護措施,導致少女懷孕、終止妊娠,少女父親提告李男妨害性自主。士林地院認定,李犯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等罪,因和解談妥賠償,全案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4年。
判決指出,19歲李姓男子,2019年間和13歲少女交往,明知年紀未滿14歲,發生性行為1次,少女滿14歲後又發生性行為3次,甚至導致懷孕,少女父親發現後怒報警提告。
合議庭考量,李男當時僅19歲,未深思熟慮就發生性行為,犯後坦承深表後悔,且和少女、少女父親和解願賠償25萬元,獲得少女願意給予緩刑機會。李因一時失慮犯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法定最低刑度3年徒刑,屬情輕法重,認定可依照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
合議庭審酌,李男明知少女判斷力未成熟,為滿足私慾與其性交,更因為實施防護措施讓少女懷孕、流產,身體、心理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及難以回復創傷。全案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又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3次,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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