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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女房仲到家中性侵 他賠35萬遮羞再被刑6月
黃姓男子賣屋,請女房仲到家中簽委賣合約,見女房仲姿色佳,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忽生淫念,性侵女房仲得逞,黃認罪,賠35萬元遮羞費,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黃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去年7月24日下午,黃約被害女房仲到台北市中正區1樓住處辦理房屋銷售契約的續約事宜,見女房仲隻身前往,有機可趁,強壓被害人身體親吻她嘴巴、撫摸她的胸部,被害人逃離現場,報警處理,黃被訴,黃對犯罪坦承不諱。
法官根據被害人指述、證人證詞、婦幼警察隊報案三聯單以及黃與被害人簽立的銷售同意書、診斷證書等,認定黃成罪。
判決說,黃以強制手段猥褻女房仲,不宜輕縱,不過,他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依約賠償35萬元,沒有前科紀錄,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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