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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大生染指女國中生挨告 家長不要賠償只求斷情絲
台南某私立大學傅姓男大生,去年6月間在網路上認識一國中女學生,聯繫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且進展神速,兩人在宿舍及24小時DVD包廂內等數度發生性關係,傅還持手機拍下兩人性交畫面供欣賞,女學生覺得不舒服向母親反映提告,傅表示悔意,女學生家長不要求賠償,僅希望對方不要再來騷擾,台南地院判傅應執行1月6月徒刑,也考量傅現仍在學中,給予緩刑4年。
檢警調查,19歲的傅姓男大生去年6月間,在網路上認識15歲的女國中生,經聯繫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才一個月,傅即邀女學生在宿舍、24小時DVD包廂內等處,四度發生性關係,其中3次還被持手機錄影。
女學生家長表示,了解對方經濟狀況,並不要求給予金錢上的賠償,僅希望對方不要再來騷擾,或與女兒有任何碰面、接觸。
台南地院審酌,傅不顧女方年紀尚淺,身心發育均未臻成熟,竟僅為滿足一己性慾,即多次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且拍攝性交過程影片,對於女學生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均已造成相當程度損害。惟考量傅犯後已知坦承犯行,現尚未滿20歲,仍在就學及生活來源均靠自己打工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及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罪,共7罪,分處7月至1年不等徒刑,應執行1年6月徒刑。
同時,考量傅本身也尚未成年,智慮淺薄,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斟酌傅現仍在學,倘入監執行,不僅學業中斷,且以其家庭經濟狀況,日後要復歸原狀,恐將面臨相當大的困難,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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