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辯爛醉猶如屍體般無感覺 夫告妻通姦求償百萬被駁
張男告妻子小蘋(化名)2年前與男到旅館嘿咻,侵害他的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她給付100萬慰撫金,法官認當時小蘋已喝醉,「投資男」脫她衣物時,她猶如屍體一樣被人翻來翻去,難認她故意侵害張的配偶權,因此認定張男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張男主張,妻子小蘋於2018年12月24日至同月25日期間,妻子與不知姓名男性(投資男)於PUB相會共同出遊,並前往某旅館發生性交行為,顯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分際之交往,破壞夫妻間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遂求償新台幣100萬。
小蘋否認與「投資男」嘿咻;且縱使她與「投資男」發生性行為(假設語氣,她否認),但這次性行為非出於她自由意志下發生,是「投資男」趁她酒醉意識不清之際,而發生性行為,她主觀上並無侵害張男配偶權。
法官勘驗張提出的行車紀錄器逐字稿錄音譯文,小蘋與「投資男」對話譯文,小蘋說「那一天對我做那一件事..你到底有沒有戴套?」,投資男回稱「有啊」.小蘋問「沒有射在裡面」;投資男稱「沒有啊」;小蘋:「全程戴套」,投資男:「對」。足以證明2人發生性關係。
不過,法官從小蘋與友人的對話內容,她表示「投資男」對她為性行為時,小蘋喝酒已醉,無力抵抗,被脫衣服時,像是屍體一樣遭人翻來翻去,並向友人求助如何搜證,足見她遭「投資男」為性行為時,已陷於無意識能力。
即小蘋遭「投資男」為性行為時已無自主意識,非故意與「投資男」發生性行為無誤,否則,如她與「投資男」情投意合,共渡春宵尋漁水之歡,事後自當戀姦情熱,她豈會向友人表示遭人強姦,並請求協助搜證?顯與常情不符。
法官認為,張男未能舉證證明他對小蘋有侵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從而,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小蘋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