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送夜店女子到汽車旅館 卻闖其他房性侵別的女子
台北市一名女子到錢櫃唱歌喝醉,友人送她到汽車旅館休息便離開,由於房門未關,遭陳姓男子起色心闖入,用手指性侵,士林地院依侵入住宅罪、乘機性交罪分別判陳有期徒刑2月、3年。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皆認為他犯行明確,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與女子本來不認識,2018年12月22日凌晨,陳陪他的薛姓女友人到汽車旅館投宿,陳卻嘗試開啟其他房門,看見女子獨自在房間內,竟侵入性侵酒醉女子,女子遭侵害後驚醒,打到櫃台報案。
陳警詢時坦承犯行,稱他只有用手指侵犯女子1次,才1秒鐘,「我剛插入,女子眼睛就睜開了」。不過,陳法庭上又辯稱警詢是「隨便講一講」,是警察要他這樣回答,並非他的真的犯案。法官認為,陳有歷經相當時間休息,筆錄沒有錯誤。
陳否認乘機性交,稱走錯房間後,女子主動用手摟他再親吻,他把女子當成薛姓女友人,後來女子整個人趴在他身上,用胸部蹭他,他感覺不舒服,將女子移到旁邊,女子問他是誰,他才驚醒女子不是薛姓女友人。
陳的辯護律師說,陳當天在夜店與薛姓女友人互有好感,陳的楊姓友人與陳共同送薛姓女友人到汽車旅館,楊姓友人很快離開,陳便送薛到房間,不過陳喝太多,一時忘記哪個房間,下意識一個門一個門開,剛好女子房門未鎖,陳誤以為是他的房間,進入以為是薛女,順其自然與薛發生親密關係。
法官調查才發現,陳並非薛的友人,楊才是,當天楊、薛從夜店離開,陳表示願意幫楊送薛到旅館,到達之後楊請陳離開,兩人一同到一樓,陳突然從轉角離去,他追上去陳已經消失。
法官調閱監視器發現,陳當時走路無步履不穩情況,他為滿足私慾犯案,事後不坦承犯行,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侵入住宅罪、乘機性交罪,各判陳有期徒刑2月、3年,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皆認為陳犯行明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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