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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炮得寸進尺…持打火機、房門牌插私處 挨告賠錢獲緩刑
林姓男子2018年間要求分手炮,在新北淡水區一家旅館,與前女友性交後,竟違反其意願,誇張的拿打火機插入陰道,又緊接著持房間門牌插入肛門,前女友不斷喊痛才罷手。士林地院認定,雙方和解獲得原諒,全案依照強制性交罪,判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2018年11月間,林男懷疑女友另結新歡,將人帶到旅館要求分手炮,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經前女友同意性器交合發生性行為,但林男未就此罷手,竟違反前女友意願,拿打火機插入陰道,又持房間門牌插入肛門,前女友大叫「很痛」,林男才罷手,隨後女方離開旅館,隨即到醫院驗傷、報案提告。
合議庭認定,林男以打火機、房間門牌接續插入前女友陰道、肛門,違反前女友意願,犯強制性交罪,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林男獲得原諒,因此依情堪憫恕減刑。
合議庭審酌,林男為了滿足慾望,不尊重前女友的性自主權,不顧前女友意願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決定權;經考量犯後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犯案,犯後與前女友達成和解,已支付賠償金額,獲得原諒不再追究。
合議庭認為,歷經偵審及科刑教訓,林男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以勵自新。全案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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