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控男網友性侵3次 法官:如被強迫怎又回住?
15歲少女去年自願要求到郭姓男網友居住,2人發生3次性關係,控告郭涉嫌強制性交罪,法官查出2人嘿咻後,少女願又回到他住處,如果郭違反她的意願,少女豈會自願到他的家裡,改依郭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10月。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郭姓青年與15歲少女是網友,她於去年9月2日,向郭表示希望到他的家居住,郭遂騎機車載她回家住,2人於同月3日至15日,郭經她同意後發生3次性關係。
事後少女控告郭涉嫌強制性交罪。郭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是少女心甘情願。 但少女警詢時表示「他壓住我的手,不讓我動,他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他對我性侵害時,沒有導致我受傷,事後2人還是同住一房」等語。
檢察官偵查時,少女指稱「我一大早起來,沒什麼力氣,他就強迫我,我說不要,他還是繼續」;同年9 月19日,她又回去郭那裡,因為她找不到其他人等語。
合議庭以少女與郭發生性行為後,仍持續與郭同住,且在離開郭住處後,復再次自願回到郭住處。郭如違反她的意願與她發生性交行為,她豈有可能繼續住在他住處,甚至於離開他住處後,又再次自願回到他家中,讓自己處於受侵害之風險之中?
因此,法官依郭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10月。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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