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偷嘿咻15歲少女 2週內就溜去她房間做3次
桃園1名剛滿18歲的張姓男子經臉書認識15歲少女,聊過幾次就約出見面並迅速成為男女朋友,張明知對方未成年,卻仍按耐不住,2個禮拜內就去少女家,在她房間發生3次性行為;對方爸爸得知後勃然大怒,拒絕原諒請求從重量刑,但法院考量張年輕、無前科,依妨害性自主判他4個月、緩刑5年。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透過臉書認識少女,但明知對方才國三、年僅15歲,2人仍展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去年6月10日至22日,2個禮拜內就到少女住家,以不違背對方意願下,接連發生3次性行為,後來被少女母親察覺有陌生人,一問之下才發現女兒交男友,還發生關係。
檢方訊時張均坦承犯行,另有少女驗傷報告佐證;法院認為,張男為逞一己私慾,明知女友未滿16歲,屬於身心未成熟的少女,對於男女之事尚屬於懞懂階段,所為實屬不該,加上少女父親當庭表示不願意和他和解,希望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酌,張男無前科,犯案時年僅18歲,年紀尚輕,一時受情慾所惑,考量他坦承犯行,有打算和解的意願,認為經過這次偵查、審理階段已經得到相當教訓,依3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他2個月,合併執行4個月,緩刑5年,得參加法治教育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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