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性侵前女友 法官判賠償80萬
周姓男子和女友小芳分手後,被控約2年多前利用開車強載小芳回租屋處,違反小芳意願,涉嫌加以性侵,刑案部分法官依強制性侵罪判周4年徒刑;周還涉嫌進入小芳租屋處竊盜判刑8個月,合併應服刑4年6個月;小芳向台南地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判周應賠償小芳8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與已成年小芳原是男女朋友,2017年12月中旬,小芳和周分手,周想挽回不成,2017年12月22日凌晨3點多,周開車等候小芳下班,她因執拗不過,勉強同意坐周車回租屋處後,周以尿急為由進屋,持她衣物及絲襪,綁縛她雙手於胸前,將衣服塞嘴涉嫌性侵。
同日凌晨5點多,她持刀作勢傷害自己,虛與委蛇承諾依要求處理,終說服周離去。周涉嫌去年1月24日下午到小芳租屋處,破壞房門偷走1部液晶電視。小芳發現後報警法辦、起訴。刑事部分,法官認為,周犯下性侵案件發生後,還破壞小芳租屋處房間門鎖,擅自竊取液晶電視,量處其刑。
至於民事部分,小芳說,被痛苦記憶糾纏,終日陷入恐懼與害怕,另覓他處躲藏,不敢回租賃處居住,經過長期治療,心理治療師也束手無策,她幾乎都關在房間,每天的情緒如同活死人一般崩潰;後來在家人的責罵希望其振作、鼓勵扶持下,才決定去看心理醫生。
周矢口否認犯案,表示不曾犯下刑事案件判決書內所載犯罪事實,已提起上訴,不同意賠償。
法官審酌,周為滿足個人色慾,罔顧小芳反抗,以衣服及絲襪綑綁她,加以強制性交,為防止她呼救,以她衣服強塞入口中,造成她口腔破裂流血,行徑十分惡劣。被害人自陳事後,陷入恐慌、焦慮、憂鬱及失眠狀態,只能延醫求助藥物,需聯絡友人或社工陪同才敢出門,判周應給付80萬元給小芳做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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