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闖桃機挾人又與警對峙 法官認定3大風險裁定羈押禁見2月
居無定所的蔡姓男子昨午「想出國」,臨櫃購票未果,竟持預藏水果刀尾隨國泰航空實習生進入休息室挾持,桃園地檢署複訊後,認為蔡男涉有攜凶器剝奪行動自由及傷害等罪,且因妻小長年在境外,認定他有逃亡、串證及再犯風險,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法院指出,被告蔡男經訊問後,坦承羈押聲請書所載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及攜帶凶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犯行,但否認傷害罪。不過,卷內有告訴人、證人在警詢時的證述,以及現場密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告訴人傷勢照片等資料佐證,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攜帶凶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被告目前無業、沒有固定住居所,也沒有可供聯繫的電話號碼,配偶及子女則長期居住香港,在台並無因職業形成的社會連結。法院認為,除公示送達外,日後若需合法傳喚被告到庭,實際上難以掌握其行蹤,加上親近家庭成員都在香港,若被告逃往境外,逃亡成本相對較低,因此認定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此外,法院從卷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被告在案發前即曾與他人提及相關詞語,因此犯案前是否已有謀劃,以及犯罪計畫如何形成,仍有待後續傳喚證人釐清。被告接受偵訊時,對於相關訊息涵義也曾拒絕回答,法官認為其對犯罪情節仍有所保留。
法院指出,若讓被告交保在外,考量現今手機、電腦及雲端通訊普及,被告仍可能透過各種管道與證人聯絡,進而影響證人證述,因此認定有勾串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
再者,法官認為本案並非一般單純的情緒性衝突。被告自陳是受到家庭因素刺激而犯案,案發時攜帶刀械前往機場,並挾持告訴人長達數十分鐘,警方到場後仍持續與員警對峙;被告也坦承案發當天上午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法院認為,從整體犯案經過來看,被告犯案時情緒高度高張,且對公權力介入欠缺基本尊重與服從。若毒癮及家庭因素未改善,仍有可能因相同動機再次犯罪,因此認定具有再度實行同類犯罪的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
法官最後認為,即使命被告繳交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仍不足以防止棄保潛逃;科技設備監控也難與羈押的防逃效果相比。至於串證部分,被告若在外,仍可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繫,其他侵害較小的強制處分同樣不足以排除風險。
法院並指出,科技監控或定期報到只能掌握被告行蹤,對於被告突發性的情緒失控及暴力攻擊,無法提供即時、有效的物理防堵。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法院認為羈押確有必要,裁定被告自今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如不服裁定,可在10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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