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10桶瓦斯毒駕一審判太輕?彰檢今上訴要求中度量刑
彰化縣江姓司機今年5月30日駕駛載有載有10桶瓦斯的小貨車,自撞路旁轎車,警方據報趕到,唾液檢驗驗出含有兩種毒品反應。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決江男有期徒刑10月。彰化地檢署認為輕判,檢察官今提起上訴。
據了解,39歲江男有駕車肇事致死、毒駕的前科,今年5月30日駕駛小貨車載10桶桶裝瓦斯行經員林市萬年路一段,失控自撞路邊轎車,附近正好有廟會陣頭遶境,宮廟人員見義勇為上前攔截江男。警方據報趕到發現江男神情恍惚,經唾液快篩檢出安非他命與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陽性反應,並在他車內查獲依托咪酯電子菸,逮捕和詢問後移送偵辦。
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被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彰檢不服抗告,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近日一審依江男不能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彰檢認瓦斯車司機毒駕輕判10月,檢察官今提起上訴,主張危險毒駕應從中度刑起始量刑。
彰檢表示,昨(9月9日)收判後審閱整體情節,認原審判決量刑時未考量江男駕駛貨車所載運物品為瓦斯桶此種危險物品,再加上經江男所施用毒品依托咪酯(115年6月27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經鑑定其濃度值高達343ng/mL(法定標準值為25 ng/mL),且已肇事,足認主觀上無視於道路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客觀上所造成的危險也已是人眼可見。
今日提起的上訴書指出,綜合以上量刑因子,本應從「中偏重」的角度量刑,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刑為3年,自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原審判決卻從輕量刑而對江男科處有期徒刑10月,顯未能使罰當其罪,而與罪責原則有違。
彰署同時呼籲,施用毒品者應積極進行戒癮治療,回歸正常人生軌道,切勿執迷不悟,甚至毒駕上路,而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彰檢與彰化縣警察局密切聯繫查緝毒駕犯罪,自5月以來聲請毒駕預防性羈押已獲准81件,後續仍將依高檢署毒駕專案指導方針,不斷排定專案臨檢嚴打毒駕,以全力守護彰化縣民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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