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發文「警方銷毀毒品可能用精鹽替代」遭南警社維法移送 法院:不罰
江姓男子在網路發布「警方進行毒品銷毀時,可能使用高級精鹽替代」貼文,遭台南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認為,江是閱讀「調查局爆集體包庇毒品調包」新聞報導後,為表達自身意見藉社群平台抒發個人意見,難認已達影響公共安寧,裁定不罰。得抗告。
裁定指出,台南市警善化分局今年6月11日晚間10時許網路巡邏時,發現江姓男子在台南市住處使用個人帳號於社群平台Threads公開發布貼文;警方認定江未經查證,散布假訊息、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說明,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謠言」內容須足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導致公共秩序大亂,影響社會安定,行為人除客觀上須捏造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外,主觀上亦須有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寧違序故意,始構成本條項款非行。
法院表示,江姓男子發布內容為「說個冷知識:許多查扣的東西,只要具有市場價值,它的最終歸宿還是市場,查扣的時候是依托咪酯,送焚化爐銷毀的時候可能就是高級精鹽」;警詢時供稱「根據以往各大主流媒體報導公布案例,近10年都有警方、調查局調包毒品的報導,用麵粉、精鹽、檸檬酸調包毒品」。
江稱「所以我提出質疑,因為並沒有第三方公正單位在旁佐證是否為毒品,我覺得警方應用更嚴謹的方式銷毀」;江的貼文附上媒體報導,標題為「假銷毀、長期勾結黑幫販毒,調查局爆集體包庇毒品調包」的網路新聞連結,發布「有時真的覺得對我們台灣法務系統蠻失望的」等文字。
法院認為,江基於網路新聞媒體報導案例,為表達自身意見而發布貼文,是否並無事實根據而憑空捏造,已屬有疑;貼文雖影射警方查扣毒品後,未確實銷毀,而是調包後流入不法交易市場,此僅為江閱覽特定媒體報導案例後,就警察查扣毒品後具體處理方式,提出質疑,而藉網路平台抒發個人意見。
法院認定,江的貼文內容可能使部分閱覽者感到不悅,然並未有進一步散布足使一般聽聞者產生畏怖或恐慌言論或文字,或使瀏覽者易於聯想、煽動或蠱惑他人產生明顯而立即危險,縱有人誤信為真,亦難認足以使其心生畏懼或引發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貼文已達影響公共安寧程度,與社維法規定構成要件不符,諭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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