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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捲入友人槍殺丟包醫院命案無罪 遭羈押271日獲補償81萬餘元

林澤峰3年前與徐姓男子相約永康談判破裂,持改造手槍朝其心臟處開槍中彈後倒地,與同姓友人將人載往安南醫院急診室門口丟包後逃逸,徐傷重不治,林澤峰及友人均被訴,林澤峰犯殺人等罪判刑23年確定,友人證據不足無罪,但遭羈押271日,法官准予刑事補償81萬3千元。

案發當時,檢方依非法持有槍彈及殺人罪嫌起訴林澤峰及友人2人。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理時,友人否認犯罪,他表示,不知林澤峰有帶槍,也知道林澤峰會殺人。審判長詢問他有沒有幫助林澤峰,他回答「沒有」。

一審認林澤峰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併科罰金20萬元,又犯殺人罪判刑19年,應執行23年。然而,法官認缺乏充分證據證明林澤峰開槍時,全程在場的友人,曾與林澤峰達成共同殺人的合意,或主觀上存有幫助林澤峰殺人的故意,並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無罪。經上訴二審、最高法院均遭駁回定讞。

林姓男子獲判無罪確定,主張前因殺人等案件,2023年4月8日經警方拘提,經台南地院裁定自同年月10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檢方起訴移審後,法院於2024年1月2日裁定准以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翌日具保人繳納保證金而釋放。

他主張,自拘提起至羈押釋放日共計羈押271日,遭受羈押時,從事酒店司機工作,請求法院准以按羈押日數每日5000元計算補償金,共計135萬5000元。

台南地院則依聲請人自由所受拘束羈押日數及禁止接見、通信期間等一切情狀,認其請求應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適當,准予補償合計81萬3000元。

台南地院則依林姓男子自由所受拘束羈押日數及禁止接見、通信期間等一切情狀,認他請求應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適當,准予補償合計81萬3000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地院則依林姓男子自由所受拘束羈押日數及禁止接見、通信期間等一切情狀,認他請求應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適當,准予補償合計81萬3000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丟包 永康 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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