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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等一會兒…柯文哲上訴案還沒送二審 原因與「她」有關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一審判刑17年,柯提上訴;全案共7名被告提起上訴,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雖提簡式上訴狀,但未敘明具體理由,合議庭要求她限期補正,待應補正後才會將全案包裹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審理。
據了解,柯文哲於收受判決後已委任律師先提出簡式上訴聲明書,後再補正具體理由,已正式完成上訴的法定程序。
同案其他被告包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都發局前局長黃景茂、柯辦前主任李文宗、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木可公關公司負責人李文娟、會計師端木正等6人,也先後完成上訴程序,不過,應曉薇沒有提出具體理由,由合議庭要求補正中。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單說,當事人於收到判決後20日內可提上訴,如法官認為上訴理由不具體,實務上,可由一審要求補正,補正期限仍為20日,如仍未補正具體理由,可由原審法院逕自駁回上訴,或者交由二審決定是否駁回皆可。
柯文哲被訴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案,一審認定起訴罪名全部成立,合議庭考量他犯後不能正視己身錯誤、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4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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