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毒駕用「現行犯」逮捕?警不熟規定處置惹議

毒駕滿街跑,立法委員也要求跨部會修法加重處罰,因毒駕不像酒駕可用酒駕器當下判定數值,得事後透過尿液、血液鑑驗,警方抓到「單純毒駕」行為大多採事後函送,除非釀事故才會用現行犯移送,去年上路毒品唾液快篩,讓警方可第一時間對毒駕者開單、扣車。

台中第五分局2名警員攔查開車的邱姓男子,對他用唾液快篩成K他命陽性反應,直接以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被偵查隊以缺尿液報告拒收,2警直接讓邱走人涉嫌縱放人犯,第一線警員疑不熟悉規定,縱放人犯一事警界內部傳開不少人直呼傻眼。

警方解釋,攔查酒駕經酒測器測出呼氣值每公升0.25毫克就是公共危險現行犯,但毒駕得仰賴事後驗尿結果,若當事人未肇事、無明顯不能駕駛行為,過去難以直接逮人,只能等驗尿等報告出爐後,再以函送方式送檢方偵辦。

發現毒駕卻不能逮捕,除遭社會詬病,警方執法也矛盾,警政署去年11月上路的「毒品唾液快篩執法」,針對毒駕採用唾液快篩,驗出陽性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達到初步阻止毒駕行為。

警方說,目前就單純毒駕行為,攔查駕駛人唾液快篩陽性後,會開紅單、扣車,後續再視尿液鑑定結果出爐,決定是否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偵辦,若發生事故、撞傷人,或當下顯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才會依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驗尿報告後續再以補充方式交由地檢署。

也有不少警員攔查單純毒駕時,當事人自行交出或經附帶搜索又起獲毒品,只要第一、第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就可依持有毒品現行犯逮捕、移送。

第三、第四級毒品如K他命、相關安眠藥物,則需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才構成持有的刑事犯罪,否則僅行政罰。

警方分析,第五分局警員可能不熟悉規定,攔查單純毒駕卻用現行犯逮人,而上銬逮捕當然得依法移送,偵查隊偵查佐具有刑事專業,發現狀況理應協助陳報檢察官,請示移送與否程序,而非直接將案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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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從2025年11月20日起,「毒品唾液快篩執法」全面上路。圖/報系資料照
警政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從2025年11月20日起,「毒品唾液快篩執法」全面上路。圖/報系資料照

毒品 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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