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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洗防法要件!女子供詐團3帳戶僅2戶使用 難認定洗錢

盧姓女子提供三張<a href='/search/tagging/2/帳戶' rel='帳戶' data-rel='/2/239475' class='tag'><strong>帳戶</strong></a>提款卡供詐團使用,法官以其中一帳戶提款卡已不能使用,不符洗防法「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要件判無罪,引發討論。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姓女子提供三張帳戶提款卡供詐團使用,法官以其中一帳戶提款卡已不能使用,不符洗防法「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要件判無罪,引發討論。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姓女子涉將申辦三家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騙集團使用,檢方查出五名被害者陸續匯款進其中二帳戶共廿二萬餘元,依洗錢防制法起訴。法院開庭時,盧稱其中一帳戶提款卡已無法使用,法官認她僅構成提供二帳戶,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判無罪。

檢警調查,盧女去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南市某超商將所申辦永豐銀、聯邦銀、台北富邦三家帳戶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給詐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告知對方密碼,致使黃姓女子等五人同年月七日當天陸續匯款進入永豐銀、聯邦銀二帳戶,共廿二萬餘元,黃女等四人察覺有異後報警。

盧女否認涉犯洗錢防制法中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嫌,偵查、審理時均稱,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在她寄給對方之前就已經不能使用,帳戶案發前一年存入一百元後,即無任何交易紀錄,所以未交付這個帳戶控制權給對方。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詐團若取得三個帳戶完整控制權,自應會一併使用台北富邦帳戶作為洗錢工具,以避免浪費好不容易得手人頭帳戶資料。經查黃女等被害人,分別轉匯至盧女聯邦銀、永豐銀帳戶內,詐團再提領轉出,並未使用台北富邦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顯見盧女所稱,並非全然無據。

合議庭審酌,盧女交付已不能使用的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詐團成員僅單純持有無效帳戶提款卡,自然無法作為洗錢犯罪工具,無法認定她有將台北富邦帳戶控制權提供他人使用,而僅構成提供二個帳戶,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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