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賣大麻遭羈押54天最後判無罪 新竹男獲國賠16.2萬

新竹王男被控販賣大麻遭羈押54天,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羈押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仍准依每日3千元標準補償,裁定國家應賠償王男16萬2千元,其餘請求駁回。

檢方起訴主張,王男在2023年10月、12月間,兩度在新竹縣某路段路邊的車內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給黃男,黃男並在2023年10月29日及同年12月25日匯款到王男的中信帳戶。但王男全程否認販毒,辯稱黃男匯款是分期償還先前借款30萬元。

法官審理,黃男所稱交易時間點記憶模糊,且除上述兩筆匯款外,雙方還有多次金額相近的定期金錢往來,加上王男妻子證稱曾借款30萬元給黃男,金流不足以排除借貸清償的合理可能。

法官也指出,另名證人僅稱聽說毒品來源為王男,未親眼見到王男交易,相關LINE截圖也無法補強毒品交易真實性,因毒品買受者的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因此判王男無罪。

由於王男被控販賣大麻,2024年10月7日晚間遭警方拘提,隔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新竹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檢方同年11月29日起訴後,法院認無繼續羈押必要,裁定30萬交保,王男共遭羈押至11月29日止,合計54日。

案件進入審理後,新竹地院於2025年判決王男無罪,檢察官上訴,經高等法院駁回,全案於2025年定讞。王男隨後依法聲請刑事補償,主張自己當時僅31歲,經營多家早餐店,正值事業擴張期,卻因羈押導致事業全面停擺,家庭生活也遭受重大衝擊,並請求依每日5千元標準計算補償。

法官審酌,王男確實在無罪判決確定前遭羈押,程序與期限均符合法定要件,也未有刑事補償法所定不得補償或得減免補償的情形,原則上應予補償。不過,羈押是在偵查初期,當時檢方依證人指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金流資料等事證,形式上已足以認定犯罪嫌疑重大,羈押理由與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

法官認為,王男羈押期間無法工作、照顧配偶子女,且曾發生癲癇等身心不適情形,認為其確實受有損害,但每日5千元仍屬過高,改以每日3千元計算,裁定國家應賠償王男16萬2千元,其餘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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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王男被控販賣大麻遭羈押54天,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羈押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仍准依每日3千元標準補償,裁定國家應賠償王男16萬2千元,其餘請求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王男被控販賣大麻遭羈押54天,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羈押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仍准依每日3千元標準補償,裁定國家應賠償王男16萬2千元,其餘請求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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