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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堰塞湖溢流釀19死 家屬狀告縣長徐榛蔚「廢弛職務」

<a href='/search/tagging/2/花蓮' rel='花蓮' data-rel='/2/177455' class='tag'><strong>花蓮</strong></a>縣長<a href='/search/tagging/2/徐榛蔚' rel='徐榛蔚' data-rel='/2/130010' class='tag'><strong>徐榛蔚</strong></a>。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王燕華攝影
花蓮縣長徐榛蔚。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王燕華攝影

花蓮檢調偵辦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案件,搜索光復鄉公所,鄉長林清水羈押禁見、3名公所員工交保、電子監控或請回。罹難者家屬委請律師團狀告,要求追究縣長徐榛蔚廢弛職務等罪。

民國114年9月23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造成19死、5人失聯,為追究花蓮縣府、光復鄉公所未及時安排撤離居民所致死亡的法律責任,災後由12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陸續於10餘名罹難者家屬代表會談。

多名罹難者家屬向律師團表示,堰塞湖溢流前沒有收到村長或鄰長的撤離通知,且長輩不一定有使用智慧型手機,細胞簡訊是否能發揮作用也待釐清。

義務律師團1月13日正式向花蓮地檢署寄出刑事告訴狀,要求檢方追究徐榛蔚、林清水及相關違法失職公務員等人涉犯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過失致死罪等。

律師團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花蓮縣府及光復鄉公所就「災害防救」有規劃及執行的法定義務,但中央政府至少在去年9月22日夜間至23日凌晨,多次預警堰塞湖將溢流,徐榛蔚、林清水卻依然不加重視,對撤離指令遲滯、撤離範圍也不周全,防救資源投配更嚴重不足。

另外,依「災害防救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7月4日農林務字第1011730362號函修訂《堰塞湖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方案》等規定,花蓮縣府及光復鄉公所於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依法有勸告或強制撤離,並作適當安置等應履行的職責,但事實上縣府跟公所都無相應作為。

律師團認為,徐榛蔚及林清水怠忽職守,導致這些在紅色警戒區的居民因此喪失性命,客觀上有廢弛職務的行爲,且在職務上怠忽所應盡注意義務,致使人於死者,屬違反注意義務致死罪,依法應負起刑事責任。

義務律師團表示,希望花蓮地檢署毋枉毋縱,查明真相,還給不幸罹難者及家屬公道。

花蓮 馬太鞍溪 堰塞湖 徐榛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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