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毒駕撞死人肇逃 桃園累犯男判11年

檢方調查,四十九歲陳姓男子施用安非他命後,去年七月十三日下午駕車沿桃園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行駛,追撞騎乘腳踏車前方鐘姓女子,陳明知肇事後恐造成重傷或死亡,未留在現場施以必要救護或報警,駕車離開,鐘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被送醫不治。
警方查獲陳採集尿液送驗,檢出安非他命超出行政院公告濃度值,陳坦承毒駕。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認定,陳明知施用毒品對意識、控制能力具不良影響,仍於施用安非他命後輕率駕車上路,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觀念,駕車時間、路段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情況,整路恍神,直接自後方撞擊被害人,過失情節非輕。
判決指出,陳於案發後數日經採尿送驗,所含毒品濃度仍大幅超標,可見其施用毒品後駕車違反義務程度嚴重,且過去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去年三至四月有三次駕車過失傷害肇逃。
國民法官審酌,陳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且於案件審理中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經法院發布通緝才到案,犯後態度不佳。
國民法官依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八年二月徒刑,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四年五月,應執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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