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才踏出地檢署又被查獲藏毒 法官這原因認定同一案後案免訴
台南張姓男子去年10月涉竊盜案被警方查獲,當時身上藏有2包毒品,上完廁所不慎掉落1包,涉施用毒品也被移送,經檢方偵訊後才離開,又被警方查獲另包毒品,他否認二度施用毒品,法官認兩案時間相當接近且第二次驗尿濃度顯著降低,認定是同一次,且前案已判7月確定,本案免訴。
檢方起訴,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已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必要,於2022年2月間釋放,檢方則做出不起訴處分。
未料,去年10月2日下午5時許在台南住處,以將海洛因摻食鹽水置於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後因形跡可疑,同年月5日凌晨2時46分許,在中西區成功路與赤崁街口攔查,並扣得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111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經採尿送驗後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台南地院指出,張於去年10月4日下午2時至3時許,在住處施用毒品1次。後因另案於同日5時21分許,為警在洗衣店逮捕,並在其身上查扣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235公克)、注射針筒1支、吸管1支。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案經檢方依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起訴,並經該院4月間判刑7月確定。
張男指出,去年10月4日當天先在洗衣店被員警查獲,並被帶回派出所驗尿,及製作另案竊盜筆錄,結束後他要去上廁所,當時他身上有2包毒品,這2包毒品因為被員警逮捕時,員警沒有搜身只有拍觸,因此沒有被發現。
他說,上廁所完回來路上,其中1包毒品掉下來,員警有問他是不是他的,他說是,後來他被移送到地檢署偵訊完畢後離開,在成功路路上,又被第二分局查獲他身上的這1包毒品,也就檢方起訴前一案。他喊冤,他當時根本就還沒回到家,也沒有再施用毒品,更不是離開地檢署後再取得毒品。
台南地院調閱兩案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但後案相較於前案尿液中可待因、嗎啡濃度顯著降低。
法官認為,張於前案偵訊完畢時間為去年10月4日晚間11時59分許,再加計地檢署釋放人犯作業時間後,與他再次被查獲時間同年月5日凌晨2時46分許相當接近,且本案尿液中可待因、嗎啡濃度又相較於前案驗得濃度顯著降低。
且卷內也無事證顯示張於前案釋放後至本案再次被查獲此段時間,有再次為施用毒品行為,是足認前案與本案應是同一次施用毒品犯行,所以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本件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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