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吸K菸涉毒駕 他辯只吹冷氣沒移動...法院判「無罪」
台中林姓男子開車違停被盤查,警方發現他持有1包K他命,並認定其吸食K菸後開車構成毒駕,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林辯稱只發動引擎吹冷氣沒駕駛。法院審理認為,警方並非在林行駛中攔查,就算林坐在發動中車內駕駛座,但沒移動車仍難認毒駕,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2024年5月18日開車等紅燈時,在車上吸食摻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的香菸,又不顧大眾安全繼續駕駛,當晚5點多因為違停在人行道上沒有熄火,經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攔查。
警方當場在他車內查獲1包K他命(6.0502公克),另經林男同意採尿送驗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依毒品、毒駕公共危險等罪嫌將他送辦;林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已另案判刑。
台中地院查,林男在檢方訊問時,坦承有在車內吸食K菸,但矢口否認公共危險,辯稱因為夏天很熱,他就發動車子引擎,但沒有移動車輛,準備要離開前就被警察盤查。
法院認為,通常一般駕駛皆知,引擎發動(中)只是用車人可能即將開車、正在開車、剛停好車,在停車狀態下為開冷氣、檢修等,也必須發動引擎,未必代表有移動該車的行為,在酒駕刑案中,不能僅以受測人在受盤查之際,使用車輛引擎屬發動中,就斷定其有移動車輛。
法院根據警方職務報告記載,當天巡邏勤務發現車輛違停人行道,因而上前盤查,可見林並非行駛中被攔查,而是違規停車被盤查,林男辯詞並非無稽,也不能僅因發現他坐在引擎發動的車輛駕駛座上,就認定他有移動車輛。
法院說,林遭盤查時車輛固然發動中,但他單純坐在車內,並不會造成其他往來人車危險,與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駕駛」 行為不符,就算他是在車輛停止但引擎發動下吸毒,只要他吸毒後未駕車,仍非刑法第185條之3規範對象,不能以公共危險罪相繩,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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