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遭收押44日 法官改判傷害 聲請冤獄補償遭駁回
新竹黃男10年前夥同他人持棍棒重擊鄭男頭部,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羈押44天。法院審理後認定僅構成傷害罪,加上鄭男撤告,最終判決公訴不受理。黃男近日聲請無辜遭收押的刑事補償金22萬,但法院審酌已逾2年期限駁回。
判決書指出,黃男與2名男子於2014年8月,疑因懷疑鄭男曾開槍警告,心生怨懟,遂邀集人手至鄭男在新竹市經營的洗車場「教訓對方」。其中2人持手電筒與鐵棍朝鄭男頭部與身體猛擊,致其頭骨凹陷性骨折、蜘蛛膜下腔與硬腦膜下出血、氣腦、右膝骨折等重傷,所幸經女友即時送醫才倖免於難。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黃男等人,並羈押黃男44日。但法官認為,黃男與被害人有遠親關係,當時亦無明確殺人犯意,且2名施暴者攻擊次數有限、時間短暫,判斷僅有傷害故意,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且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鄭男已撤回告訴,遂於2015年判決公訴不受理。
黃男主張,當年遭44日無辜受押,應獲補償,依刑事補償法,每日至少應得3000元至5000元不等補償(約13萬至22萬)。不過法官查明,黃男遲至2025年4月才聲請,已逾補償法所訂「判決確定後2年內」的請求期限,補償請求不合法,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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