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境管屆期檢籲延長 監聽譯文交付檢辯再起爭執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時任市長收賄遭訴,鄭等5羈押被告移審均獲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桃園地院今開庭訊問鄭文燦、廖家興及檢辯延長境管的意見,2人均「尊重庭上決定」,檢憂解禁恐滯留不歸,對此,審判長諭知候核辦,並預告5月22日上午再開準備程序勘驗桃市府會議音檔。
公訴檢察官陳寧君認為,鄭文燦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基於潛在逃亡風險及其擁有人脈與資源的背景,可能滯留海外規避審判,並可能影響案件審理與執行,根據卷證資料,鄭的犯罪角色、參與程度、影響層面均較其他被告深且廣,檢方及被告均聲請傳喚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實有確保被告在國內進行後續刑事審判、執行等程序必要,因此主張繼續限制鄭文燦出境與出海,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當審判長孫立婷針對辯方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檢方提供另外的通信監察錄音檔一事,讓準備程序庭期間一再提及的「完整通信監察錄音檔及譯文」,再度成為檢方為了顧及他人隱私與偵查保密性認為不宜完全交付,辯方則要求有完整閱卷基本權利,同時希望給被告完整的程序保障權利,而再度激烈交鋒。
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回應,目前所提供44則通信監察錄音檔均依辯方的調查清單,直指律師團認為音檔編碼不連貫就認為檢方有所隱藏,他解釋不連貫恐正是涉及其他對象或與案件無關等部分,同時舉例可能提及個人感情、保險號碼等隱私,未提供的部分音檔也未做為證明被告犯罪的證據,因此沒有提供的必要。
針對辯方要求調閱其他的音檔,審判長要律師團將所需的通信監察錄音檔及譯文進行整理一次提出,若有問題雙方可一起勘驗。何祖舜補充,憲法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若無完整音檔,辯護人無法確認是否仍有對被告有利內容,對於檢方擔心其他人隱私外流的部分,他理解但是未取得的音檔中,或許還有利於被告的內容,就像通話內容是延續性的,而非片段式,希望取得完整內容以便判斷並請庭上給予1個月時間整理資料。
鍾維翰也說,在聲請調查證據時,根本不知還有其他譯文存在,而是檢方近期提供法院譯文編碼內,才得知起訴書之外還有其他的,希望能重新檢視,或許其中有檢方沒注意到,但對被告有利的內容,被告須歷經冗長訴訟程序,除考量他人隱私外,也應給予被告完整的程序保障權利,保證被告的辯護權,檢方不該以其中涉及個人隱私、宗教或政黨傾向等泛泛理由阻擋調取。
錢建榮也說,檢方至今連有幾次他字案、多少監聽譯文、是否違法另案監聽、是否向法院呈報都不願說清楚,辯方當然會合理懷疑,檢方根本就有有利被告的證據不願提出,而以涉及其他被告或證人隱私無法提供,就算得知隱私,辯護人基於律師倫理也不會透露,完整提供才是檢方要起訴被告的舉證責任,不用代為過濾是否有利於被告的內容。
面對質疑,承辦檢察官陳嘉義今又親上火線,直指辯方聲請檢方提供本案所有書狀和錄音檔案並未完整釋明待證事實與關聯,僅泛泛指稱可能有利於被告,但目前為止這些只存在於辯護人的想像和幻想中,這樣對待證事實的界定是否夠具體、還是幽靈摸索,他認為不符刑訴法規定。呂象吾也補槍,本案進行首次準備程序前,已有尚未公開審理的卷證譯文及證人辯詞去頭去尾做出對被告有利結論的報導,若完整提供難保不會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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