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屍煙彈流入湖口軍營 竹檢軍法起訴:損害戰力籲從重量刑
馮姓軍人去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軍營及桃園八德地區,以每支2千至5千元不等的價格,販賣含依托咪酯毒品的煙彈給營區5名軍人。同年11月,他再度販賣毒品煙彈給楊姓軍人,並由曹姓軍人協助將毒品帶入營區,但隨後在部隊收假安檢時被查獲。新竹地檢署今日依陸海空軍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三人。地檢署表示,馮、曹二人身為現役軍人,目無法紀,將毒品攜入營區並意圖販賣給同袍,不僅危害社會安全,更損害國軍戰力,呼籲法院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檢警調查,馮男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於去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某軍營及桃園八德等地,以2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價格,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毒品的煙彈給同營區的5位軍人,共7次。
去年11月9日與楊男議定以6千元販售5顆毒品煙彈,並約由曹男於翌日前往其新北市鶯歌區住處附近取貨。曹男為獲得2顆煙彈報酬,協助將該批毒品攜入營區交予楊男。嗣於11月10日下午2時許,曹男赴上址取貨時,馮男交付45顆毒品煙彈,請曹男一併攜帶回營區,曹男共計攜帶50顆毒品煙彈返回營區。惟經部隊收假安檢查獲而扣得毒品煙彈50顆及聯絡用手機1支。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吳柏萱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憲兵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共同偵辦。新竹地檢署請法院審酌,依托咪酯煙彈的新興毒品危害社會甚深,被告馮、曹身為現役軍人,竟目無法紀將此毒品攜帶入營區,且意圖販售或販賣與軍中同袍,危害社會安全且損及國軍戰力,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而楊男明知其有以通訊軟體與馮男聯繫交易毒品,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訊問時,就關於其有無向馮男購買毒品,並聯繫曹男協助攜入等事作偽證,今起訴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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