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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男隨車藏13把槍561顆彈 「行動軍火庫」判10年罰100萬
新竹甯姓男子在7年前向友人取得大批槍枝和子彈,分別藏在停放在新竹縣竹北市的3輛小客車上躲避查緝,遭警方查獲搜出具殺傷力槍枝13支、子彈高達561顆,新竹地院依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萬元。
法官調查,甯姓男子在民國106、107年間,向友人取得具殺傷力的槍枝共13支和子彈共561顆,包含GLOCK手槍2支、SMITH&WESSON手槍1支、MP5 衝鋒槍1支、霰彈槍3支、K2步槍1支、PUMP SHOTGUN霰彈槍1支、FDR15步槍1支、M4卡賓槍1支、9MM手槍2支及武士刀2支。
甯姓將槍枝、子彈、武士刀分別藏放在停放於新竹縣竹北市3輛小客車上,直到員警在113年5月7日早上10點執行搜索時查獲。
法官審酌甯男漠視法律禁令,非法持有槍、彈與管制刀械,對於社會治安確有相當程度實害,而槍彈、刀械性質上屬於高度危險物品,極易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傷害,考量其持有槍彈時間長達7年,具殺傷力槍枝13支、子彈高達561顆、管制刀械2支,其長期持有大量違禁物品,分別藏放於不同車輛中以躲避查緝,其犯罪行為、情狀足認其惡性非輕。
而其所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種類繁多,有各式手槍、衝鋒槍、霰彈槍、步槍、卡賓槍等各類槍枝,且其所持有之子彈除數量達561顆,亦有各式子彈可裝載於查扣槍枝內,稍有不慎,恐對社會危害造成鉅大危害。
且甯男前有妨害秩序、槍砲、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案件,足認其素行不佳,最後依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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