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割頸凶手一審判9年惹議 司法院:被害家屬不可聲請參與訴訟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死者楊姓男學生的父親,昨發聲明批「司法已死」,犯罪者用千萬理由逃避罪責,法官也替他們找減刑條例,司法天秤失衡,完全偏向加害者。司法院表示,案件尚未確定,尊重審判獨立;台灣高等法院表示,該案尚未上訴至高院。
已死亡被害人的家屬是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規定,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訴訟參與)?司法院表示,「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之1規定及準用第36條之1規定,得到庭陳述意見、由適當人員陪同出庭(伴同權)、獲知調查及審理進度(資訊獲取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閱卷(閱卷權)。
去年12月,新北某高中國中部郭姓男學生幫「乾妹妹」出頭,拿彈簧刀攻擊楊姓同學,致大量失血送醫不治;新北地方法院上月依殺人罪判郭9年、教唆殺人的林姓少女8年徒刑。楊父昨透過新北市議員石一佑發聲明,批評法官第一次開庭時,對受害家屬說感同身受,當時盼法官能真正了解家屬傷痛,給凶手應有懲罰,結果卻是法官對加害者滿滿關愛不捨。
家屬質疑,未滿18歲,依刑法是「得」減刑,不是「必」減刑,凶手片刻間連刺7刀,刀刀致命,手段凶殘,這種人還可以再減刑?新北地方法院表示,尊重家屬意見。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