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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同事排擠 女子噴致癌物報復
高雄某化工大廠一名女員工三年前和同事不睦,涉冒名訂購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噴在主管、同事桌上,主管因身體出現不適提告。檢方認定所噴溴化乙錠濃度超過染色建議用量兩百倍,但未直接針對人體,僅依傷害罪起訴;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雙方和解,主管撤告,法院判決不受理。
「溴化乙錠」具致癌性,對環境有危害,屬管制核酸染劑,若急性暴露在溴化乙錠環境下,可能造成口腔、上呼吸道、皮膚、眼睛之刺激症狀,若經人體吸收,還會與DNA結合,導致基因缺陷而致癌或生出畸胎。
檢方調查,女員工具環工專長,認為主管否定她的工作表現,其他同事對她也不友善,二○二一年七月間冒用某大學副教授名義,向生技公司購入五十毫升「溴化乙錠」,稀釋後擦拭在主管桌面;主管接觸到沾有溴化乙錠桌面,不久感到皮膚癢疹,接著出現紅斑脫屑、氣喘等症。
女子見主管未察覺,再將溴化乙錠噴灑在另名同事桌上,被正巧進辦公室的其他同事目睹,當場阻止,在女子辦公桌短櫃內找到粉紅色液體,檢驗後確定為溴化乙錠。
主管此時才知自己症狀由來,到醫院就診後提告。女子偵訊時承認因為辦公室其他人對她都不友善,才會拿稀釋過的溴化乙錠擦拭主管跟另名同事桌面。
檢方認為,該間辦公室採集到的溴化乙錠濃度,超過一般染色實驗的建議容量約二百倍;因溴化乙錠為致癌物,恐會造成細胞突變;不過女子僅將染劑噴在桌上,未讓人食入或接觸,不具殺人、重傷害犯意,僅依傷害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和解。
法界指出,檢察官應是認為藥劑塗抹在桌上,非直接針對人體,主管也未達不能治程度,才以較輕的傷害罪論處;但女子冒用副教授名義購入管制藥劑,已構成偽造文書罪,該罪為非告訴乃論,即便被冒用人不提告,檢方也應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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