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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兒少權法過時法條 壓縮媒體揭弊空間
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發生教保員性侵多名孩童憾事,案發初期即有民眾在報案後,向媒體投訴,希望引起重視,但媒體受限於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迫集體噤聲。缺乏媒體示警,嫌犯連續又犯下多起案件,距離首件性侵案件近二年後,因檢警起訴涉案的毛姓教保員,法院將於本月宣判,案件才浮上檯面。
原先可以透過媒體第四權遏止的惡質性侵案件,卻因兒少權法規定被扼殺機會,讓無辜孩童受害。有媒體代表直言,在兒少權法規範下,媒體近年已形成遇兒少不當對待案件「能不報則不報」的氛圍,壓縮媒體揭弊空間,知悉案情卻不能阻止,事隔多年再報導案情已無意義。
原先堅持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的衛福部社政系統,終於「發現」揭弊型報導也是保護兒少的重要管道,並宣布在一個月內訂出報導指引,放寬媒體報導兒少性侵事件的限制。
不過,昨天指引出爐,雖同意行為人成年且任職於兒少、身障、長照機構時可報導機構名稱,但仍留下「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不可報導的文字。
兒少權法多年未修,過去相關性侵案件多發生於「家內」,狼父性侵幼女,揭露加害人姓名的確並無助益,徒增二次傷害,但近年托嬰中心虐待事件、幼兒園性侵事件頻傳,衛福部面對「家外」兒虐、性侵事件增加,應該即時反應,透過修法,在保護被害人的情況下,也讓媒體發揮社會公器義務,別以過時法條掐住媒體咽喉,讓無辜的兒少繼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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