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走私菸、2次運毒…船長第3度走私上噸毒品 二審今改判16年
船長林志吉等5人去年4月間涉自大陸鐵殼船接駁上噸安非他命、K他命共46袋,經海巡在高雄外海攔截,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起訴,林志吉等人一審被判12年至6月不等徒刑,林及檢方均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林等3人改判16年至3年不等更重刑期,林妻等2人維持原判。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志吉犯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由12年改判16年,李男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也由6年改判9年,另名李男由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改為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由6月改判3年。
至於林妻莊女犯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處1年,廖男犯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處6月,二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合議庭指出,林志吉從來沒有指證翁姓男子為其毒品來源,且翁已經原審諭知無罪,林「沒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的減刑適用,原審認為有此適用,認事用法有誤。同時,林曾有1次走私香菸、2次運輸毒品前科,這次是第3次運輸毒品,且遭查獲的毒品數量甚鉅,潛在危害國民健康和社會治安甚鉅,原審量刑過輕。
合議庭表示,李男遭查獲的毒品數量甚鉅,潛在危害國民健康和社會治安甚鉅,原審量刑過輕;李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則有理由。
合議庭也表示,另名李男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的有形幫助和心理上的無形幫助,李男提供林承諾協助,仍屬於幫助行為。且他於偵查中已經坦承其知悉林要從事海上運毒,應該構成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原審認為僅構成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認事用法有誤。
而他是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且偵查、審理中的供述內容實際上符合自白,得遞減其刑。加上其僅是提供心理上的幫助行為,因此僅量處3年。
檢調及海巡調查,林前2次走私遭判刑並服刑期滿後,如今已是第3度被專案小組逮捕。林出海前,事先躲藏在「福滿平安」快艇的船艙內,由李姓船員獨自駕駛快艇自安平漁港報關出海,再由林接手駕船前往指定交易的經緯度。
雙方以雷射筆及百元鈔為信物,在確認彼此身分後,大陸鐵殼船即將46包印有泰國文字的麻袋,安非他命14袋共重278多公斤、K他命32袋共重746多公斤吊放在快艇上,專案小組於4月16日下午會同在鄰近海域巡弋守候的澎湖海巡隊等追緝,查獲足供500萬人次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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