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毒品後騎車發生事故遭起訴 台南女騎士這原因判無罪
吳姓女子去年8月深夜騎機車,經台南安南區怡安路段與徐姓男子所駕轎車碰撞,警方在機車內扣得毒品而被依涉公共危險罪起訴,她辯稱,施用毒品已隔3天,當時意識是清楚的。法官認車禍並非全因她疏失所致,不能單憑車禍即推論她施用毒品50小時後不能安全騎駛機車,判她無罪。
檢警調查,吳女去年8月16日晚間8時許,安南區某宮廟公廁內,施用安非他命1次。同年月18日深夜近11時騎乘機車,沿安南區怡安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經該路與怡和街交岔路口時,徐男駕駛轎車,沿怡安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二車避煞不及碰撞。
警方據報後前往處理,在她機車內扣得安非他命1包(0.11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採尿檢驗後呈現陽性反應,檢方認她涉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起訴。至於施用毒品部分則另案偵辦。
吳女否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她辯稱,發生事故與她施用毒品已隔3天,肇事當時意識是清楚的。
台南地院指出,吳女查獲後狀態,警員固然勾選「意識模糊」、「呆滯木僵」,警員命她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除在環狀帶內完整畫圓外,過程毫未碰及任一同心圓邊線。
且依職權勘驗當時錄影檔案,她就警員詢問問題,仍能清楚回答;經救護車趕到現場,甚至也可明確表示拒絕送醫,可見她發生車禍當下及發生後未幾,無論面對警察、救護人員詢問,意識均是相當清楚。
法官深入了解該車禍原因,認定吳女未注意車前狀況,但徐男也同樣違反注意義務,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認車禍並非全因她疏失所致。
台南地院指出,檢方提出吳女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僅能證明她有施用過二級毒品及施用數量,仍不足證明她駕駛機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無法單憑事後發生肇事車禍,即推論她施用毒品50小時後,其意思力、認知力及行為控制力與常人相較有明顯減弱之處,而有不能安全騎駛機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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