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水電工藏衝鋒槍120發子彈 和同事租屋處變軍火庫
台中鐘姓水電工受朋友託付,在租屋處藏放1支衝鋒槍、3支手槍及120顆子彈,宛如小型軍火庫,後來蕭姓同事來借住時又偷走他2把手槍、10顆子彈,警方掌握情資逮到蕭,再溯源搜索鐘查扣大量槍彈,法院認為2人對社會有嚴重潛在威脅,依槍砲罪各判6年6月、5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鐘男2022年9月受黃姓友人所託,於桃園市中壢區台66線附近,自黃收受3把改造手槍、1把改造衝鋒槍,還有制式、改造子彈等120顆,全數寄藏在台中的租屋內。
而蕭男則是同年10月起借住在鐘的租屋處,且他得知對方持有大量槍彈,竟趁鐘外出修理水電時,溜進他房間偷走2隻改造手槍、10顆子彈並持有。
台中警方因接獲檢舉指出,蕭男長期在中部地區販毒且擁槍自重,同年11月29日到蕭男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他從鐘住處偷來的2把手槍、10顆子彈,當天下午再搜索鐘住處,也發現改造衝鋒槍及100多顆子彈。
台中地院審理時,鐘、蕭均坦承不諱,相關槍枝、子彈經送鑑定也確認有殺傷力;蕭男的辯護人主張,蕭持有槍彈時間短暫,主張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院認為,蕭持有槍彈並無迫於任何情勢而誤蹈法網,且他對社會造成去潛藏的高度危險,難認情堪憫恕,不予減刑。
法院審酌,鐘男答應幫人寄藏具殺傷力槍彈,威脅社會民眾人生安全,蕭則以竊盜方式偷來槍彈持有,同樣構成潛在威脅,考量2人犯後均坦承,但素行不佳,依非法寄藏非制式衝鋒槍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各判6年6月、5年6月,各併科罰金10萬元、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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