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舉重國手助搬校樹遭壓半身癱瘓 「阿嬤救孫」獲國賠1633萬
曾獲全國菁英盃健力賽冠軍的舉重選手林高毅,因協助搬運梓官國中內的倒樹,遭大樹壓成半身癱瘓,林的阿嬤為救孫,提出國賠2000多萬元受挫,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梓官國中應付533萬7005元,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今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判梓官國中應賠1633萬,全案可上訴。
林高毅從小由祖父母帶大,體格壯碩,國中時期參加梓官國中舉重隊,曾獲全國菁英盃健力賽冠軍,就讀高苑工商以後,因高苑工商沒舉重訓練設備,才由校方委由梓官國中代訓。
2016年10月4日梅姬颱風過後,梓官國中校園樹木倒塌,學校總務主任請教練帶舉重隊,協助搬運1棵倒樹,不料當年只16歲的林高毅,遭樹木壓住身體,致胸椎骨折、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須靠輪椅才能行動,也斷送舉重前程。
總務主任稱事發時他並不在場,教練則稱只問舉重隊願不願意幫忙清理校園,並沒命令或指示舉重隊員協助搬運樹木。
林高毅事後提出國賠,包含醫藥費、未來看護費等,合計向梓官國中、高苑工商等球場2073萬餘元。
但事發1年多以後,總務主任黃景隆和教練黃玉琴共以220萬元與林達成和解。
橋頭地院一審認為,國家賠償請求權成立,必須行為人是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行為時是執行職務且是行使公權力,以及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如果要件有其一不具備或不符合,請求權即不成立;認為高苑工商是私立學校,屬私法契約之關係,非行使國民義務教育之公權力,教練協助訓練也不是行使公權力,不符合國賠要件,判決林敗訴。
林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黃景隆發現校園內樹木傾倒尚未清理,應負責聯繫委外處理,不應由到校接受舉重訓練的舉重隊員參與挖掘樹根洞口,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認定梓官國中總務主任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過失行為,並與林高毅遭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梓官國中應賠533萬餘元。
林高毅認為賠償金額過低,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院撤銷發回,今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計算勞動力減損等部分,判梓官國中應賠償163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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