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販毒看守所結婚 妻假釋就要離婚、留夫獨在監心寒
台中一對男女販毒各被判18年、24年,眼見分離在即決定在看守所結婚,9年後妻子假釋向法院訴請離婚,仍在監的先生心寒說,他在監努力勞動寄錢給老婆,縱然不多仍是他關懷妻子唯一方法,不同意離婚;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可上訴。
妻子主張,她和先生2012年7月20日被收押時在看守所結婚,隨後各自被送監獄執行,自己服刑9年多,直到去年10月先行假釋,但先生因為犯販賣毒品重罪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雙方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先生則說,和妻子2006年認識交往為男女朋友,在一起5年後因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被抓,2011年10月5日就被收押,彼此考量交往多年、相互扶持之情,且販毒是重罪將面臨長期服刑。
先生說,當時考量分離在即,所以才決定在押期間在看守所結婚,而妻子被判刑18年,服刑過半後先行假釋,而自己被判24年8月,短期內不能出獄。他也說,妻子重獲自由短短數月就提離婚之訴,但結婚前彼此對長期不能見面、僅能靠書信聯絡早有認知。
先生表示,2人各自在監的婚姻狀態、夫妻互動模式一直如此,他也努力勞動、利用矯正機關有限資源,盡力滿足老婆書信中需求,如寄送信紙、信封及金錢給她,就算物價不高也是他能照顧、關懷妻子的唯一方法,認為自己婚姻中無過失,不同意離婚。
台中地院審酌,先生、妻子在押時結婚,婚後未曾同居生活,感情維持本就不易,妻子也只能期待先生出獄後才能共謀穩定生活,但先生出監是否能自新、回歸正軌不再犯,都是妻子需面臨的風險。
法院認為,就算先生日後假釋也非短期內之事,雙方長期分離無經營夫妻生活已10年,「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又礙於先生被關短期內無法改變,已嚴重妨礙婚姻生活美滿幸福,感情生重大裂痕無回復希望,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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