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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種大麻自用最低刑期5年減為1年
立法院會今上午三讀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司法院大法官2020年作成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此部分與罪行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
因此,相關機關須在一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逾期若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可依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2分之1。行政院日前將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明定,栽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的目的。
此外,立法院會今也三讀「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避免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的刻板印象,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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