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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超商旁路人為仇家開槍警告 男被判刑4年
劉姓男子於去年5月7日,駕車搭載友人到台南市安平區要處理金錢糾紛,在安平區安平路超商前誤認兩名男子是仇家,劉在車上涉嫌朝無人處開一槍示警遭法辦起訴。台南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劉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安平區安平路426巷口超商外,去年5月7日清晨零點多驚傳槍響,當時嫌犯駕駛一輛白色轎車,並停在超商外,不久即在車內朝兩名坐在超商外男子身旁開了一槍,隨即逃逸。
警方獲報後,在附近水溝蓋上找到一個彈殼,調閱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偵辦。警方在案發後不到14小時,以車追人,迅速逮涉嫌開槍的劉姓男子(34歲)到案,並起出2把改造手槍及23發子彈。劉供稱是因誤認仇家才開槍示警。
劉落網後供稱,槍枝和子彈是他約1年多前在新市區向綽號「友仔」男子以8萬元購買。5月7日當天,他駕車搭載綽號「阿龍」男子欲處理金錢糾紛,見兩名男子騎機車前往該處,誤認為糾紛對象派來的人,持改造手槍作勢揮舞示意要求離開,並朝兩人身旁邊無人處開槍擊發子彈1發。
法官認為,劉自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7日為警查獲時,持有槍枝期間超過1年以上,持有手槍2 支、子彈23顆,數量、種類不少,又犯恐嚇安全罪犯行,並使告訴人2人見聞後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但念他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並帶同警方取出槍枝、子彈等物,尚具悔意,且前有因施用毒品案件,入勒戒處所觀察等情狀,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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