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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子縱火燒公司遊覽車 身形特徵明顯否認無效
新北一名張姓男子與遊覽車業者有勞資糾紛,3年前持汽油縱火燒車,雖矢口否認,但因身形特徵明顯,最後仍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018年9月24日晚間身穿雨衣騎車到加油站,用寶特瓶買了2瓶汽油,隨後即前往停車場縱火,火勢造成一輛遊覽車嚴重毀損、一輛遊覽車車殼受熱變色。
案發後,張男矢口否認犯案,辯稱當天是去加油站幫妻子和丈人買汽油,買完之後有到賣場買其他東西,事情辦完大概晚上10時,回家就沒有出門了。另外,自己離開公司前,公司是把車子停在其他停車場,根本不曉得公司後來有換地方停車,不可能犯案。
法院調查,張男到加油站時,身穿黃色輕便雨衣、腳穿黑色側邊鏤空拖鞋,手提的白色塑膠袋有黑色圖案,提把也有打結,與後來停車場拍到的縱火嫌疑犯特徵一模一樣,難認純屬巧合。此外,張男交代的行蹤與監視器拍到的實際情況不符,其雖稱時間久遠忘記,但事發當天是中秋節,理應留有較深刻印象,所以最後未採信說法。
法院認為,張男僅因勞資糾紛就攜帶汽油放火,不僅造成遊覽車業者嚴重財物損失,倘若火勢蔓延,更恐造成嚴重公共危險,但他犯後矢口否認,也未賠償業者損失,因此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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