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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被罰9萬元 不服提行政訴訟辯3天前吸仍遭駁
張姓男子去年因毒駕,遭北市內湖東湖派出所攔檢,發現車上有安非他命吸食器,張坦承2小時前吸毒駕車,遭開罰9萬元,吊扣駕照1年,張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翻供「3天前吸毒」士林地院不採信其說詞,原告之訴駁回。
張男去年3月5日凌晨4時許,開車行駛內湖安康路384巷口,遭警方發現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者」違規事實當場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9 萬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主張,當天遭查獲的吸食器,是3天前的吸毒行為,無法證明駕車中吸毒,應測試判斷是否安全駕駛;員警盤查時,搜索車內,未告知可以拒絕搜索車內,是違法盤查。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主張,張男經警方盤查時,坦承持有、吸毒,採驗尿液後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調查筆錄記載,張毒駕對其他用路人易生危害,因此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士院依照舉發通知單、刑案報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證據,認定張男毒駕,且張男在警詢遭警方攔查時坦承,當天凌晨1起許在住處吸食安非他命,且採尿檢驗確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倘若沒有吸毒駕車,不會說出不利自己的陳述,張翻供是3天前吸毒,應臨訟卸責之詞。
士院指出,「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者對於交通安全危害不下於酒醉駕車」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施用毒品後,體內存有毒品成分情況下駕車進而影響交通安全,用以保障其他用路人用路安全,構成要件未以「致生公共危險」或「已生或足生交通安全實害」為要件。
張男駕車因形跡可疑遭攔查,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者」的違規事實,舉發機關製單舉發,裁決所開罰吊扣駕照等無違誤,原告之訴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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