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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毒駕害命行政罰「似乎不夠」 蔡清祥:修法調高刑責
台北市發生公車開上人行道釀死慘劇,檢警查出司機肇事前吸毒,因果關係確認中;針對疑似毒駕害命,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表示,已指示檢察司就刑法公共危險罪研議修法,對毒駕予以最嚴格處罰。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本月21日晚間發生「藍26路」線公車未煞車衝上人行道,造成1名員警受傷、1名機車騎士死亡,檢警查出,司機肇事前幾天曾吸食毒品。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明知道有吸毒,就不應該開車」,毒駕會造成精神恍惚、甚至嗜睡,將車子撞上人行道,會造成非常大的意外車禍,所以今天上午召集會議,就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檢討有無修正必要。
刑法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清祥說,施用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品,須「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刑罰,不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條件須不須要再進一步修正、或再加詮釋?是否要與酒駕一樣,待達到一定標準就規定不能開車或受處罰?都要討論。
蔡清祥說,美國有10個州只要吸毒開車就要處罰,英國是抽血檢驗看毒品成分達到什麼程度再決定是否處罰,德國與日本制度與我國一樣,他已請檢察司參考國外立法例重新檢視法條,對毒駕威脅人命之事提修法建議,讓生命不再受毒駕威脅。
關於如何取締毒駕?蔡清祥說,毒駕是否比照酒駕以科技方法取締,會設法解決,但毒駕這件事就是不應該;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毒駕已有行政罰,「似乎不夠」,法務部才會研究看是否用加重刑罰遏止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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