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頭被妻舉報持有安毒仍未回頭 頻繁販毒被判8年6月
台南市陳姓男藥頭前年11月涉嫌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後,被妻子發現,陳妻希望他回頭向警方舉報,但陳仍不知悔改,又涉嫌將小包安非他命賣給2名藥腳,被檢警方查獲法辦、起訴,台南地院依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徒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陳於前年11月2日晚間9點多,在台南市歸仁區復興路一家釣蝦場內,以3萬5千元,向綽號「聰明」成年男子涉嫌購買安非他命1包後持有,因警方接獲陳妻檢舉,前年11月5日清晨5點多,前往陳住處,當場扣得陳所有白色塑膠盒1個、安非他命1大包(重約31公克)、安非他命1小包(重約0.3公克)、電子秤1台、塑膠勺3支及小夾鏈袋1包。
檢警並查出,陳事後涉嫌在仁德區以1500元代價,販售一小包安非他命給鍾姓男子,另分別以前年12月5日、12月19日及12月24日,各以 1500元代價,販售一小包安非他命給陳姓男子,鍾及陳涉違反毒品部分南檢偵辦中。
法官認為,陳所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陳辯護人主張陳販賣毒品對象僅有2人,數量不多,對社會危害程度與上游大 盤大相逕庭, 請求減刑。法官考量,陳涉持有毒品被的輕罪犯行為警查獲後,未生警惕遠離毒品,反而頻繁販賣毒品,導致毒品擴散。綜合審酌陳的犯罪情狀、應承擔刑責後,難認會為有情輕法重、顯有可憫恕情形,不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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