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新興犯罪 政院修法將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納洗錢防制

為打擊洗錢犯罪,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將未經登記的虛擬資產平台、第三方支付業者納入特定犯罪範圍,違者可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並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平台間的資訊共享機制,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
針對此次修法,法務部說明,草案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特定犯罪;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將該法第48條第1項罪一併納入,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適用洗錢罪處罰。
根據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若有洗錢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第二,修法參考FATF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的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及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另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使規範範圍與國際標準一致。
法務部表示,第三,修法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相關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提升風險評估、行政監理及執法效能。
法務部說,第四,考量洗錢或資恐不法金流經常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轉換,修法明定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相互照會相關資訊,使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得進行同業及異業間即時查證,及早辨識異常交易並採取必要風險控管措施,強化不法金流攔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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