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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星鏈」來台舖路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鬆綁外資低軌衛星業者限制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有「星鏈條款」之稱的電信管理法第36條,經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低軌衛星業者可不受現行外資直接持49%,及董事長須具本國籍等限制,可望為台灣引進SpaceX旗下Starlink星鏈解套。
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公眾電信網路業者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董事長須具本國籍。由於星鏈長期採取100%獨資模式,外界認為,外資持股限制是星鏈未能在台落地的主要障礙。
三讀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及電信產業發展等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限制。
三讀條文也指出,主管機關審查時應綜合考量7大項目,包括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同時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子法,明定申請程序、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作為後續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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